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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江西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蔬菜种植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蔬菜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蔬菜(含露地蔬菜、大棚蔬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正常的标准;
(二)种植场所不在禁种或行蓄洪区范围内。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的;
(二)间种、套种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雹灾、旱灾、雪灾、低温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地面突然塌陷、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蔬菜,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具体保险蔬菜的单位保额参照下表确定:
品类
具体品种
单位保额(元/亩/批次)
瓜类
黄瓜、西葫芦、冬瓜、丝瓜、苦瓜等
2000
茄果类
茄子、番茄、辣椒等
2500
葱蒜类
大葱、大蒜、洋葱、韭菜、韭黄、蒜苔
2000
叶菜类
大白菜、圆白菜、小白菜、生菜、芹菜、水芹、莴笋、菠菜、冬寒菜、茼蒿、藜蒿、空心菜(蕹菜)、黄花、豌豆尖等
1000
水生类
莲藕、茭白、慈姑、马蹄、菱角等
1300
甘蓝类
甘蓝、花椰菜、西兰花等
1300
杂果类
秋葵、芡实等
2000
豆类
豌豆、绿豆、毛豆、扁豆、刀豆、豇豆、四季豆等
2200
根茎类
萝卜、山药、魔芋、木薯、芋、食用竹、红薯、鱼腥草、生姜等
2500
韭菜、韭黄和空心菜(蕹菜)投保时原则上不超过4批次:其中韭菜、韭黄第1批次保额为2000元/亩,第2-4批次保额为1000元/亩;空心菜(蕹菜)第1批次保额为1000元/亩,第2-4批次保额为500元/亩。
上述未列明蔬菜品种的单位保额参照同类型蔬菜执行,如对具体的品类存在异议,可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区分。
保险金额(元)=单位保额(元/亩/批次)×保险数量(亩/棒)×批次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按批次投保,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蔬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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