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辽宁省(不含大连)商业性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2023年款).docxVIP

中华财险辽宁省(不含大连)商业性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2023年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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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辽宁省(不含大连)商业性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2023年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玉米、水稻、花生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水稻、花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农作物”):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农作物种植监管部门规定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长和管理正常;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四条下列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二)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农作物在约定地理区域内达到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强降水事件、干旱事件赔偿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的强降水事件、干旱事件定义如下:

(一)强降水事件:在保险期间内,当日降水量≥50mm时,记为一次强降水事件。

(二)干旱事件:在保险期间内,当连续2天及以上日降水量≤0.1mm时,记为一次干旱事件。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国家气象局气象观测站监测的气象数据为准,具体观测站点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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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农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管理、采收。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农作物的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根据保险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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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农作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农作物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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