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地方财政犊牛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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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地方财政犊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犊牛养殖的农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犊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犊牛”)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时犊牛畜龄需在0月(不含)—6个月(不含)之间;

(二)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能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三)所有参保犊牛为自繁,外购犊牛不在参保范围;

(四)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犊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犊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一般性疾病: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等;

(二)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肿疽、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

(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冻灾、地震;

(四)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犊牛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保险人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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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犊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七条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病死保险犊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犊牛的每头保险金额为3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和疾病观察期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第十一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含)内为保险犊牛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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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犊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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