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转运、移动期间财产损失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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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作业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

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起重货物的损失;

(五)各种间接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四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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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范围内计算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在保险期间内,如果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赔偿限额,则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

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

额。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

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

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十三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2、附加吊臂断裂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保险单中载明的起重机械设备时,在吊装货物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吊臂自身发生断裂造成吊臂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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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和情况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与外界物体碰撞;

(二)超载吊装;

(三)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

赔偿处理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同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五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3、附加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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