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化分析及现实路径.docx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化分析及现实路径.docx

  1. 1、本文档共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化分析及现实路径

?

?

彭清昀邹航

摘要:人工智能自2016年开始蓬勃发展,而后依托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一发不可收拾”的崛起态势,推动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纵深发展,助力实现为自然人发明创造提供更强的技术依托、更高的发明效率以及更实用的产品类型,在全民创新的背景下实现技术的降本增速,并不懈追求实现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为中国的科技实力添砖加瓦。同时也在人工智能成果可专利性程度及应对等理论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制度;影响

:TP18;D923.42:A:1672-9129(2020)13-0092-01

引言:21世纪以来,机器生成作品无论从国际视野还是国内视野而言,都在发明和创新的领域扮演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了智力成果知识库的重要提高者。目前,国际范围内,个别国家已经有实践证明人工智能作品可以以著作权法为依据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由于研究的局限,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在中国可专利化探讨和研究尚且匮乏,这是孕育本文的实践土壤,本文以期为专利制度、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提供思路。

1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专利制度的影响研究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发明?技人工智能产品包含技术方面,如果这种技术方案是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意指的,那么就不应当排除在专利法的客体之外,而值得为专利法以及专利制度所保护。总所周知的是,发明的内涵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从而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从正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发明的范围定义,即人工智能产品首先需要是技术方案。同时,以专利法25条为依据可以得出,发明不能是专利法所禁止的范围的产品,否则属于专利法的排除范围,将不会被予以专利法的保护。一言以盖之,人工智能产品,如果是同时满足其上两个条件:属于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的排除范围,即满足成为发明的条件。

2专利制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之现实路径

2.1审查方式予以改进。纵观我国《专利法》,根据第26条的规定,已然为专利审查设定了一些义务--申请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以及由谁提供证明的义务并未设定,正如前文所言,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然不属于传统的专利发明的情况下,现有义务的审查的难度就提高了。如果未规定提供现有义务的负担者,将审查的重担全部压在审查人员头上,完全依靠审查人员及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技术去判断,则容易出现低质量或者重复的专利授权,同时也是助长了申请人抱着侥幸心理去申请专利的气焰,与专利法鼓励创新的意指并不吻合。因此,在专利制度上,将现有技术的提供义务分配到专利申请人,并同时设定违反此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失为提高专利质量、保障专利市场秩序的一大良方。

2.2高效许可机制亟待建立。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迅速诞生的背景下,高效的专利许可机制亟待建立并完善,而建立的蓝图,值得我们一谈。首先,在专利的强制许可问题上,我们可以从降低门槛上出发。其次,针对专利一般许可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年限上考虑,即缩短未使用的专利的失效年限,同时构建一个人工智能技术的共享平台,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人工智能作品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有望以此实现他人更快、更及时的获取技术,提高技术传播和共享的效率。再者是强制许可的问题,重大公共利益的要求已经不能够很好的适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需要,不妨适当的将公共利益的条件予以放宽,降低为一般的公共利益未尝不可。最后是针对于交叉强制许可的问题,下游发明的要求不妨试着调整为“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以此来着构建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更严谨、更高效的许可机制。

结语:以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为主体规定之背景①,同时以专利法第二条为客体的语意背景②,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辐射全球以后,对于人工智能的强势来袭,我们首先应对采取的态度的审慎为之。大胆构思,小心求证,使人工智能在发挥主要作用或者独立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时,能够在专利法上作为主体形成具体的产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并与专利授权的保护。与此同时,从专利客体上规定可具体可行的可专利化范围、专利的排除范围,预先谋划并形成规避垄断的专利制度的布局,改进专利审查的方式,并建立出高效的、新型的专利许可机制,实现创新能力和效率的突破,方可在困境中找出生机,实现更有效的、更新型的专利治理模式的搭建与运行。

注释:

①《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②《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参考文献:

[1]林立洲,王景.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影响研究[J].科技和产业,2020,20(02):156-160.

[2]刘瑛,何丹曦.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J].科技与法律,2019(04):7-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4****850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