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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后习题

篇一:合同法课后练习题答案

二、答:(1)属于要约。(2)原告参加培训班是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样,所以招生简章中所载内

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是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中的一部分,没有违反国家

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于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三、答:卡上虽有须知,但由于公交公司在乘客购卡时

没有告知乘客要仔细阅读须知再购买,所以,许多乘客并不

会主动去阅读须知的内容,乘客购卡后也没有阅读该须知的

义务。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其排除发卡方义务的条款和剥

夺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四、(1)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B公司与C公司正在进行的合作结束后”是期限),A公

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一旦A公司开始

与B公司合作”是条件)。

(2)D公司所受的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基于双方签

订合同的意愿,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D公司基于

对A公司的信赖,购置器材,故其因此所受损失当然应有A

公司承担。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对其因无法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五、答: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

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它的构成要件是:①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②须

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③须双方债务已届请

偿期;④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所以,从构

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

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2。A

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

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

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

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

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

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

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

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

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丙、丁有权行使撤销权。戊欠甲3000元,而

给甲的冰箱、电脑、500元路费总计7500元,这明显是以不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故

乙、丙、丁有权行使撤销权。乙的范围为5000元,丙的范

围为XX元,丁的范围为3500元。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

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

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

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

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

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

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

显不合理的高价。

七、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应该由AB两家公司承担连

带债务。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

立合同后

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

八、答:1.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

2.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2万元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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