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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地方财政杨梅降雨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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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地方财政杨梅降雨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从事杨梅种植或管理的种植户、种植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杨梅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杨梅”),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款的杨梅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种植杨梅树符合本地区林业技术部门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二)相对连片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且处于结果期的果树。

杨梅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投保;散户由村委会组织统一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点覆盖的杨梅果园为一个风险单元,约定气象监测站实测连续2天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10毫米(含)以上或单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含)以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按照就近原则,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杨梅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杨梅生产期间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6月10日(含)起至6月30日(含)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地方财政杨梅降雨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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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杨梅种植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杨梅种植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农业生产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并予以施行,做好保险杨梅栽培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保险杨梅(园)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账号;

(三)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银行帐号,对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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