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宁波市商业性香榧苗木种植气象指数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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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商业性香榧苗木种植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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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商业性香榧苗木种植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榧苗木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香榧苗木”),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款的香榧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种植香榧苗木符合本地区林业技术部门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二)相对连片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

香榧苗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投保;散户由村委会组织统一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由于下列气象灾害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遇约定气象站实测日降雨量75毫米(含)以上的暴雨天气(以下简称“雨灾事故”),导致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遭遇约定气象站实测日极大风速≥20.8米/秒(含)及以上的大风天气(以下简称“风灾事故”),导致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按照就近原则,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标的每亩的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香榧苗木种植的物化成本(人工、地租、树苗、化肥、农药、机耕费用等),除另有约定外,树高120厘米(不含)以下的香榧苗木每亩保险金额为1500元,树高120厘米(含)以上的香榧苗木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商业性香榧苗木种植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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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香榧苗木种植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香榧苗木种植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农业生产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并予以施行,做好保险香榧苗木栽培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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