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刑法背诵知识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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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背诵资料

1.【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在论证无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

轻的行为当然更应无罪),在论证有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

的行为当然更应是犯罪)。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的铁则。

2.1成文的罪刑法定

(1)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

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

也即国务院无权制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制定刑法,只

能解释刑法。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2)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

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2.2事前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刑法如果溯及既往,

便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2.3严格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

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2.4确定的罪刑法定:这是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3.【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这是指,

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

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4.【二阶层体系】

第1页

(客观)违法阶层:在犯罪的(客观)违法阶层里,第一,要有一个人来实施犯罪,这

就是行为主体。第二,行为主体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第三,危害行为产生了危

害结果。第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样,行为主体→危害

行为→危害结果,客观要件就具备了。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桥

梁。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主观)责任阶层:一个行为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具有主观恶性、

可谴责性。但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

便又可以排除非难可能性。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

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

5.【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

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6.【危害行为】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

制造危险。

7.【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判断】判断的第一步是,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

谁。

7.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

负责):

(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

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

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7.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第2页

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

责):

(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

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8.【不作为犯的分类】真正不作为犯: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

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9.【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1)负有作为义务;(2)具有作为可能

性;(3)不履行该义务;(4)程度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10.【作为义务的来源】

10.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

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

等。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

法益创设了危险。

10.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0.2.1.特定关系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非刑法规范的义务要上升为刑法上的作为义

务,需要满足一个条件:该法益依赖于行为人的保护。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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