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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性动物饲料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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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性动物饲料成本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以动物饲料中的主要原料玉米、豆粕作为保险标的,对投保的养殖主体的养殖成本进行保障(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保险豆粕”)。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符合当地养殖规划要求,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当地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二)采购的动物饲料成分中必需含有玉米、豆粕中的一种或两种。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约定月份玉米、豆粕期货主力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的理赔结算价高于玉米、豆粕的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玉米、保险豆粕的理赔结算价为约定月份玉米、豆粕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实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除另有约定外,各交易日的实际价格按照当日收盘价确定。

理赔结算价=理赔期间内各交易日实际价格之和/交易日天数

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实际价格(单位:元/吨)的算术平均值取整数。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玉米、豆粕各交易日收盘价等交易价格数据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动物饲料中玉米、豆粕价格异常上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性动物饲料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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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与保险价格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玉米保险金额=玉米保险价格(元/吨)×玉米保险数量(吨)

豆粕保险金额=豆粕保险价格(元/吨)×豆粕保险数量(吨)保险金额=玉米保险金额(元)+豆粕保险金额(元)

玉米、豆粕的保险数量根据被保险人所养殖的动物在保险期间内消耗的饲料玉米和豆粕的数量确定,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养殖动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奶牛、肉牛、滩羊、生猪、兔子、鸡、鸭等。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玉米、豆粕的保险价格基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豆粕期货主力合约,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养殖动物的饲料成本价格(或成本价+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或约定合约走势平值价格确定;

(二)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三)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期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保险期间与理赔采价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参照动物的生长周期及饲料采购周期等因素,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理赔采价期间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主要用于计算保险玉米、保险豆粕的理赔结算价,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视情况需要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养殖动物的存栏数或出栏数证明(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为准)或相关销售证明材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性动物饲料成本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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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货主力合约交易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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