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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实现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是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应具备的道德要求、行为规范以及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实际表现逐项进行量化考核,给每个学生以定量的评价。

第三条学生素质学分制由本实施办法和《职业技术学院素质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每学期根据本实施办法进行一次。各二级学院应在积极做好学生学期总结及评优评奖工作动员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学生素质学分考核与评价工作。

第五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结果作为毕业生出口认证、“奖学金”发放、“助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优秀团员”评选、“入党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团干部”评选以及学生就业岗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是对《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的补充完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院行政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学院学生素质学分制的实施工作。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的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的素质学分考核与评价工作。

第三章评价依据及要求

第九条本办法是学校学分制管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的补充和完善。本办法所涉及的素质学分,主要是指高职人才培养目标中除专业课程学分之外的内容,涵盖军事教育与国防教育、入校教育、知识与素质拓展、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体育运动、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个人风纪操行量化考核等七个方面。具体评价标准见《评价表》。

第十条学生素质学分七个方面的内容按照《评价表》所确定的标准累加计分,以学生三年素质总学分为最终评价依据。有关学生班级风纪操行量化评分办法由各二级学院确定,尽量与《评价表》的内容不重复。

第十一条学生素质学分各个单项(公共任选课、社会实践等)的折算标准,可累计学时数的,以修满16学时按1学分计;不能累计学时数的见《评价表》。

第十二条学生素质学分实行累计计分,修满38学分为合格,48学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学生素质学分纳入学校“三证四合格”毕业生质量认证,即学生素质学分合格视同“三证四合格”中的“人文素质考核合格”。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以学生本人总结自评、班级评分、辅导员(班主任)审核、二级学院审查、学校教务处与学工处审批为基本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认真总结上一学期中在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对照《评价表》进行自评。

第十六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由班长主持召开有学生代表列席的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会联席会议,在审查学生本人书面总结、自评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班级学生工作记录、团支部工作台帐和学生日常表现以及二级学院、相关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反馈给班级的有关材料等,按《评价表》的评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评定。列席联席会议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具体办法和回避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班委会和团支部应将本班学生平时的考勤、奖励、处罚情况,学生的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社会工作、体育活动、社团活动、宿舍表现、各类比赛获奖情况等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班级学生的意见,接受学生的监督,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凡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于接到申诉的一周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教务处、学工处申诉。教务处、学工处接到申诉的一周内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教务处、学工处、团委、思政与公共课部、各二级学院必须明确职责,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记载每个学生各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评价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片面性、随意性。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班主任)有责任收集并妥善保存本实施办法要求的有关评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凡弄虚作假申请素质学分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素质学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协助学生弄虚作假或为学生弄虚作假在客观上提供方便的教师,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凡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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