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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地方财政种植业收入保险(特定扶贫防贫项目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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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地方财政种植业收入保险(特定扶贫防贫项目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被纳入保单签发地政府扶贫办公室或民政部门认可的精准扶贫、精准防贫项目保障范围的不稳定脱贫户(具体评定标准以当地政府文件规定为准),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有两年(含)以上的种植经验,生长正常;

(二)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导致保险农作物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

(二)因发生区域性的农产品滞销或发生区域性价格下跌,除另有约定外,滞销产品占总量超过30%的或市场平均收购价格与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相比下降幅度超过30%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保险农作物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三)因为战争、骚乱、恐怖活动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地方财政种植业收入保险(特定扶贫防贫项目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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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应扣除已投保的政策性及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农作物的生长期与集中收获期及采购期协商确定,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农作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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