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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商业性玉米期货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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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商业性玉米期货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玉米种植生产的普通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三)正常生长。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下跌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大范围病虫草鼠害导致保险玉米产量降低或两者同时发生造成保险玉米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元)=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单位保险金额(元/亩)=约定的单位保险产量(斤/亩)×约定的单位保险价格(元/斤)

约定的单位保险产量参考青岛市玉米平均亩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约定的单位保险产量、约定的单位保险价格、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商业性玉米期货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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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单位保险价格基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指数,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玉米的成本价格(或成本价+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或约定指数走势平值价格确定;

(二)约定玉米期货合约指数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三)约定玉米期货合约指数在投保日期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收盘价等玉米期货主力合约交易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保险期间、理赔采价期间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出苗成活后开始,至成熟收割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时止,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理赔采价期间为保险期间到期前的一个月或多个月,用于计算保险玉米的实际价格,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价格及其他相关数据通知被保险人。当实际收入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玉米期货合约交易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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