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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和住房金融中几个热点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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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住房市场,存在着许多值得探讨、而且实际上是非常吸引眼球的话题。例如,曾经有观点认为,中国的房地产“泡沫”即将崩溃。但目下除少数地区的少数楼盘外,房价依然在上涨。再例如,一个曾经流行一时的看法是,中国居民因购房而负债累累。但实际情况是,银行业越来越担心居民不找银行借钱。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种格局其实并不令人感到奇怪。因为中国的住房市场和住房金融体系尚处于发展与转轨的过程中,其中的典型特征迥异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凭经验和臆测得出的结论只能起到煽动公众情绪的作用。加之统计数据的繁杂,以至于整理和分析数据需要耗费时日,如此混乱的格局就可想而知了。
为此,根据公开可得的数据、调查数据以及对部分城市和部分商业银行进行调查的结果,近期我们撰写了一个关于中国住房市场和住房金融市场的考察报告。这里,针对当前的若干热点问题,将该报告的一些分析和结论与大家共享。需要承认的是,有关住宅统计的数据非常繁杂,并存在着诸多遗漏、甚至混乱的信息,这会影响分析的精度,但是,总体的框架和趋势是非常明确的。
一什么是中国的“住房市场”?
既然各路人马都热衷于讨论住房问题,那么,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中国的“住房市场”?在经济学中,所谓“市场”必然是有供给又有需求,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按照稀缺资源的价格来进行调整。然而,中国的“住房市场”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其中,既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部分,也有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分。中国“住房市场”所存在的半市场、半计划经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住房供给方式的差异上。不了解这个特征,则所有的结论在相当程度上就丧失了意义。
1.独特的中国住房供给体系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统计,在中国农村以外的地区存在着三类住宅供给方式: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供给、商品房供给、城镇工矿区自建。这三类住宅具有极其不同的特点。
首先,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供给承继了计划经济的特征,属于非市场化范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供给由国家决定:国家在财政基建拨款中设立建房专用基金,用于城镇建房,建成的房屋按照职务、工龄等标准进行分配。1999年,中央明确规定全国停止实物福利性分房,尽管如此,在迄今为止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是前者)中,依然存在大量的住宅建设投资。这类住宅与以下被称作“商品住宅”的住宅存在两个关键性的差异:第一,根据有关规定,不用交纳或只需交纳很少的土地出让金;第二,非市场化的分配方式决定了对这类住宅的使用和消费。
其次,在目前被称作“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商供给的住宅统计中,包含了普通商品住宅、别墅和高档公寓、经济适用房等三种类型。从机制上看,前两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住宅,而后一种则属于半市场化、半政策性质的住宅。
就普通商品房及别墅、高档公寓的而言,在供给方面完全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动机,在需求方面则取决于城市化和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从长期趋势看,需求是主导因素,但从短期看,供给方面的因素,尤其是以地价为主要构成的建造成本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就经济适用房而言,最初发展之本意在于实现国家的公共政策目标,即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税费和控制销售价格,来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因而应该属于政策性住房供给的范畴。然而,中国的经济适用房在供求两个方面都体现出商品住宅的特征:在需求方面,由于界定居民收入的标准不清和界定的难度极大,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群体实际涵盖了各个收入阶层;在供给方面,没有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进行强制、明确的规定。这种市场化的特征与政策优惠一起,使得经济适用房成为供求两方面寻租的对象。
除了以上两类住房供给以外,城镇工矿区还存在大量自建住房,这部分住房价值极低。例如,2003年自建住宅的均价只有450元/平方米。从各地自建住宅均价和商品住宅造价的比较看,前者都远远低于后者。这种状况既可能反映了自建住宅的建造质量较差,也可能反映了这类住宅的建设没有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例如,这类住宅可能是在单位自有土地上,利用职工集资或者单位资金建造的。
2.中国的“住房市场”处于市场化的过程中
在以上各类方式中,如果不考虑自建住房,依据市场化程度可以分为:市场化的供给(普通商品住宅和别墅高档公寓)、半市场化的供给(经济适用房)、非市场化的供给(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住宅)。在不同时间、不同区域,市场化的程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第一,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商品住宅”在城市现有住房的存量上要远远小于其他住宅,在年度竣工面积的流量上则成为主要的供给方式。从存量上看,在全部城市住宅实有住宅面积(89亿平方米)中,1999年以后新建住宅只有33%,商品住宅的比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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