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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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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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协商制定规章法》(NegotiatedRulemakingAct,以下简称《协商法》),对试验已近十年之久的协商制定规章程序予以正式法律认可。1996年,国会又以《行政争议处置法》(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再次永久性地批准了《协商法》。(注:《协商制定规章法》有自动废止条款,生效至废止日期为六年。See5U.S.C.§561.)然而,早在8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的关于协商制定规章程序合理性的争论,并未因立法者的明确意志而尘埃落定。相反,原先较为稀少的反对意见,在法案成型之后,却呈激增之势。在一个举世公认行政程序法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新的程序以及这个程序引起了哪些争议,的确是值得正在探索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度的我们加以关注的问题。

交流与询问的方式参与的机会,并考虑所呈交的材料、解释其所制定的规章的基础,可是,行政机关不受任何记录中所载事实的限制。

,at28—29;Pritzker,Dalton,supranote8,2—3,Perritt教授还特别从区分权利争议(rightdisputes)和利益争议(interestdisputes)的角度说明对抗式程序的缺陷。由于权利争议的解决是适用既定规则于事实,故裁决程序比较适宜;而规章制定主要涉及利益争议,它缺少可适用的既定规则,需要一种政治程序来调和各方利益。SeePerritt,supranote18,at1632.)

一种预测认为,协商会议公开可能会影响协商的有效进行,阻止协商者真正就妥协问题展开磋商。因为经验显示,当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作尝试性的让步时,一旦其所代表的利益方获知这种情况并提出强烈反对,代表的权威就会受损。如果代表们心存顾虑,就很难从起初的立场作出让步。然而,协商程序的支持者以为这种预测不宜夸大。其一,依照综合事务局(GeneralServiceAdministration)制定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实施规章以及法院的判例,虽然协商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应当公开,但它的组织会议和小组会议无需公开;其二,在实践中,较为敏感的让步磋商几乎都是远离正式谈判桌进行的,(注:Id.at1703—1707.)即使会议公开,对于协商的顺利进行亦无大碍。

ePublicInterest.46DukeL.J.174—187(1997);SeealsoFunk,WhenSmokeGetsinYourEyes:RegulatoryNegotiationandthePublicInterest—EPA‘SWoodstoveStandards.18Envtl.L.(1987)。)

的实施效果是否能如学者们或立法者所期待的那样,的确无法妄言。也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利问题,甚至更为广阔的历史传统与现时社会背景,不得不纳入至我们对行政立法程序规范化的思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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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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