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辽宁省(不含大连)商业性农业设施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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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辽宁省(不含大连)商业性农业设

施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款适用于辽宁省(不含大连)地区。

第二条凡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农业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用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果蔬作物、海水淡水养殖、畜牧业养殖、禽业养殖等农林牧副渔生产及储存的棚体、棚舍、仓房、库房、建筑物及附属生产设施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农业设施”)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农业设施建筑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且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农业设施构建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三)投保时附属设施及设备可正常使用,棚体、墙体等基础结构稳固,且有人员对其进行规范的日常保养与维护;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农业设施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农业设施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及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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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他人故意、恶意行为;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六)因设施改造、升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七)设施的自然磨损、锈蚀、老化及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农业设施在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灾害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扩大损失或放弃施救的;

(三)保险农业设施内作物、动物、库存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

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农业设施的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农业设施投保时点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的80%。

保险农业设施由相关分项组成,各分项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农业设施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农业设施保险金额=∑各农业设施每亩分项保险金额各农业设施每亩分项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农业设施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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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农业设施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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