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信托模式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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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信托模式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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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信托设立的背景

(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贫富分化现象加剧

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公布的数据,2011年中国GDP排全球第2位,为47.1564万亿元,而2011年中国人均GDP为5414美元,排世界第89位。目前国内贫富分化问题较严重,出现了一个人数和财富都非常可观的富人群体。在中国大陆贫富分化加剧的同时,中国大陆富人阶层的慈善意愿受到了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二)国内慈善事业较发达国家仍处于初级阶段

过去几十年来,国内慈善事业从无到有逐渐发展。根据《中国慈善会发展报告》,截至2012年6月,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慈善会1923家。统计显示,2011年度中国捐赠总量出现了明显下滑,845亿元的捐赠总量较2010年的1032亿元下降约18.1%。从占比上来看,我国公益资金占比不到国内GDP的0.1%,而在美国公益资金占到了GDP的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仍然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

(三)公益信托作为国外公益事业的重要载体,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开展公益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当前,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主要是通过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实现的。而在国外,公益信托以其设立便捷、运作灵活、监督机制完善等特点,受到很多捐赠人的青睐,是国外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公益信托除了具有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外,还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具有很高的价值,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并且我国已经通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政策规定,为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公益信托概述

(一)公益信托的定义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其具体运作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所规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条文对公益信托进行定义,而是通过列举公共利益种类的方式对公益信托进行界定。其主要目的是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益信托的类型

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

以信托财产的本金是否直接从事公益为分类标准,可将公益信托分为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和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本金始终保持在运营状态,仅以运营所得的收益从事公益活动,本金部分永续存于信托;后者的信托本金及其收益均可完全直接从事公益活动。相较而言,前者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大,且期限永续的情形;后者则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小,且委托人无意使信托永续的情形。目前,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并没有按以上类型细分,只是规定公益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相对于委托人的公益意愿要求较高。

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

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公益信托分为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我国《信托法》采取列举方式区分了以下七类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①救济贫困;②救助灾民;③扶助残疾人;④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⑤发展医疗卫生事业;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⑦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

以委托人是否涉及社会特定多人为分类标准,可将公益信托分为单一公益信托和集合公益信托。前者指信托财产由特定个人或家庭捐资而成立的公益信托;后者指由社会公众共同捐资设立的公益信托。相较而言,前者需要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范财产管理内容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防止其以假公益之名而行私益之实;后者在设立及运作时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并有更高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公益信托的法规、政策依据及发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慈善救助、基金会或慈善机构的慈善活动作为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两条主要渠道,为我国公益事业的较快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基金会作为接收捐赠并进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在公益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看,基金会的运作已经具有了公益信托的基本性质,如具备基金会、捐赠者和受益人三方信托当事人,确定捐赠物资为信托财产,明确捐赠物资的公益使用目的和管理方法,约定受益人取得资助的方式等,符合信托成立的基本要素。然而,目前很多基金会作为受托人,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仍存在缺陷,如理财能力不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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