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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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C0001333141202304247329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招用的农民工,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三)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四)投保人未按工程施工、分包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五)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六)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袭击或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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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未按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

(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各项间接损失;

(六)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依法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金额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参与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或终止日,但因工程延期竣工,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情况除外。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以投保人与该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期限为准,且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或终止日。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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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事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对于资信较弱、承保风险较高的投保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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