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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景观绿化林木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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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业性景观绿化林木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述条件的景观绿化林木(行道树、景观林木、景区绿化、城市园林、居住区绿化景观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景观绿化林木”):

(一)移栽定植存活;

(二)生长管理正常;

(三)乔木的胸径达到5厘米(含)以上,灌木的冠径达到50厘米(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景观绿化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第(一)、(二)、(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景观绿化林木的死亡、被掩埋、流失、倒伏或主干折断损失,或由于下列第(四)项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景观绿化林木死亡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雪灾、雨(雪)凇、地陷、崩塌、地震;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病虫害。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景观绿化林木倾倒、倾斜、折断以及主干分枝折损掉落等情况,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火灾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景观绿化林木或防止火灾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景观绿化林木的死亡。

第六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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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自然淘汰死亡或应景观设计需要人为裁剪造成的保险景观绿化林木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保险景观绿化林木的每株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景观绿化林木的物化成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株保险金额(元/株)×保险数量(株)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不得低于1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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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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