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与职业道德(授课版)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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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与职业道德戴军ithoutnotice

个人简介?2005年在中国保险大学从事专职培训讲师工作?2006年在湖南教育频道主持《保险中国》栏目?2007年参与了《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研讨会的研讨?2008年参与了中国人寿寿险核保核赔师考试教材的编写

目录一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二强化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三保险职业道德的宗旨

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一

保险经营影响之一:强化保险公司说明义务“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第8条规定:“……癌症诊断……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诚信性专业性履行说明义务的根据根据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对个人保险市场调研的结果表明,投保人对所签保险合同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关键内容像“犹豫期”、“保单现金价值”、“除外责任”等,能够准确理解的不到5%。

友邦公司对此案的三点声明,声明如下:一、友邦保险认为坦诚地沟通及对话为双方能够达成谅解提供了机会。我们双方都相信此次事件将有助于公众对重疾险产品的认知,并有利于保险市场进一步的发展与成熟。二、友邦保险对各方的努力表示感谢。友邦保险将时刻关注每一位保户的需求及意见,此次争议也为我们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我们必将为此不断努力。三、友邦保险始终将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作为首要准则,而我们也将继续遵守所有已颁布或将颁布的适用于寿险、健康险包括重疾险的各项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其他无效保险条款:l重疾提前给付:保险合同生效(复效)两年后,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几种),并经资质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l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

相关案例:1998年2月,金昌市旅游局的马某到R财险公司为其新购客车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期限为1年。同年4月,马某行驶时发现后置发动机高压油管漏油,便用胶带“封好”后继续前行;不久该车起火导致全车损毁,经查验起火原因为“发动机供油管口与喷油嘴密封不严,发动机周围升温点燃渗漏燃油蒸汽,烧毁车辆”。但在马某索赔时,R财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系属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中的“自燃”情形,拒绝赔偿。双方为此成诉,请问此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案例解析:原告主张:R财险公司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主张: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投保单的正面标题下有一行提示:“在填写投保单前,请您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并特别注意其中的保险人的主要义务、除外责任等内容”,这表明本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法所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中明示告知义务等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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