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案件管理工作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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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总第十四期案件管理工作参考——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专题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2014年5月

近日,中保协下发通知,面向全行业公开征集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我公司及其他同业公司均积极参与了此次案件征集活动。经过中保协各相关部门及业内专家评审并征求保监会稽查局意见后,中保协于2014年5月20日发布了十件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均为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审理并经终审判定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案例;所选案例均在保险公司涉及的各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案件特点显著,参考启示意义较大。本期案件管理工作参考,我们特别对中保协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因中保协发布的案件为具有既判力的真实案例,将在今后反保险欺诈实务中对各保险公司的反欺诈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希望各机构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并在辖区内进行宣导,以提高对保险欺诈案件的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

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目录

2013年3月8日和9日,李某为妻子廖某分别购买了2份意外伤害保险和1份旅游保险,保额共计人民币450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张某在负责经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客户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指使温某等人开具或让他人伪造事故认定书,编造未曾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冒用40余名被保险人的名义,先后48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骗取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79.37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并弥补其公司各项亏损。(二)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许某在经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述相同方式,指使马某伪造车辆碰撞现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先后90次向保险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提出理赔,骗取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77.82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并弥补其公司各项亏损。

1.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许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马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陈某为某人寿凉山中心支公司的销售员。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期间,陈某为客户杨某、赵某和王某分别办理了两全险,共计保费170余万元。这些两全险的投保人均可用保费保单作抵押贷款。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12月20日,陈某假冒赵某、王某的授权和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为由,骗取上述三人的身份证,以三人的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用伪造的资料及三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从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陈某以客户的名义骗取抵押贷款30笔,总计金额136.71万元,除为业务支出11万元以外,其余全部占为己有。u案件结果:陈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陈某退赔未归还的贷款。u案件特点:新型交易模式,利用职务便利,作案频繁,保险金额高。

案例四隐瞒标的受损事实,先出险后投保船舶建造险诈骗2010年6月,李某、陈某在明知江苏某船舶公司在建的植物油船主机曲轴进水而锈蚀受损的情况下,为挽回损失,指使相关人员,采取事后向某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并采用向主机里注水等手段伪造保险事故现场,随后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125.26万元的索赔申请。2013年4月17日,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江苏某船舶公司、李某、陈某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因其犯罪未遂且情节轻微,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u案件特点:小险种,取证难度大,保险金额高。

2010年1月26日,沈某以48万元购二手车S350奔驰轿车一台。同年1月28日,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办理了包含车辆损失险142.5万元在内的保险业务。2月22日,沈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新宾县红升水库岭上道路时,使车燃烧并烧毁报废,并于4月29日向保险公司索赔97.19万元保险金。

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王某以其本人或者妻子薛某为投保人,先后向6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了9份保单,保额共计人民币570万元。2013年2月17日,120接到报警,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王某向6家保险公司报案。王某分别从2家保险公司获赔意外伤害医疗费和住院津贴费共计11000元。2013年8月5日,王某到宁波市医疗中心医院检查,为了使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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