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集体企业用工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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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集体企业用工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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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规范化和复杂化,对提高企业的用工水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充分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的要求,不断提高用工水平。如何对企业用工进行防范和控制,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劳动合同法》指导下,妥善解决其相关问题,防范用工方面法律问题的发生,是供电集体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供电集体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企业的用工水平也有所提高。供电集体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负有不断地优化用工管理制度的责任,而且这也是保障其在社会经济市场中稳定发展的关键。本文在介绍供电集体企业用工管理内容的基础之上还分析了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对策,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意见。

1《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供电集体企业用工情况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供电集体企业用人单位都存在多层用工体制,并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劳务工等多种用工形式。这些员工大都来自农村,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主要是由当时劳动者的“身份界限”尚未彻底打破、用工形式的多轨制、未完全与市场接轨等因素所造成的,这也为事后引起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

2《劳动合同法》对供电集体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改变原有的粗放式用工管理,形成以用工合同为依据的制度性管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条款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如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如何确定等。二是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增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明确了违法的严重后果,比如要支付双倍工资、用工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明确企业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违法用工的成本双倍提升,如超期试用的,要给劳动者双倍工资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规制要求严格。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及时转变企业用工管理方式,由原来“消极、被动”的管理转变为“积极、主动”的管理,由原来“事后、缺位”的管理转变为“事前、到位”的管理,转人力资源粗放式管理为精细化管理,这样才能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3供电集体企业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存在供电集体企业在招聘劳动者之后与其不会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供电集体企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一部分招聘的劳动者当做是临时工,这与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违背,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当劳动者与供电集体企业之间发生了争议和纠纷,劳动者可以向供电集体企业要求赔偿。这样一来供电集体企业就因为不够重视劳动合同签订的规范性,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自身置于不利地位。

3.2缺乏严格入职审查制度

一些供电集体企业在给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忽视了员工相关信息的审查,或者审查的方式和形式不科学,导致一些为了谋取私利的员工进入到企业内部,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这当中最为普遍的情况是,劳动者本身不符合供电集体企业的招聘要求,劳动者通过违法手段制造假的证件和文件,用这种欺诈的方式进入到企业内部。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会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比如一些劳动者本身没有某项技术,但是制造了假的证书,让招聘人员误以为他是企业需要的人才。

3.3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

用工企业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经常发生薪酬待遇方面的争议和纠纷,由于劳务派遣制度不够科学,针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含糊不清,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我国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即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但是部分供电集体企业忽视了合同法的规定,也没有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不符合规范。

3.4招聘员工时不重视劳动者入职审查工作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轻视入职审查等行为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电集体企业用工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4.1规范劳动合同风险管理

供电集体企业在招聘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严格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合法的劳动合同,提高招聘部门的合同签订意识。为了保障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范,要从人员、部门以及制度这三个方面加以落实,不仅要做好合同的内容起草会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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