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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地方财政花椒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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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地方财政花椒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文件开发,重庆市其他区县以当地政府文件

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花椒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椒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花椒”):

(一)花椒品种是符合农业技术规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与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且树龄三年及以上。

投保人应将其所种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花椒按实际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约定上市期间内保险花椒的实际交易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花椒约定目标价格为5元/斤,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花椒的实际交易价格根据约定上市期间内约定政府统计部门或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保险花椒市场价格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保险花椒实际交易价格=约定上市期间内保险花椒市场价格之和/统计次数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第三人的故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开始后放弃或中止花椒种植行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地方财政花椒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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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花椒集中采摘时始至花椒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约定上市期间为保险期间内的一段时间,根据花椒集中上市交易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花椒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目标价格、约定目标产量之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花椒约定目标产量为1200斤/亩,每亩保险金额为6000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地方财政花椒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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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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