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处理技巧分解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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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处理技巧Mobile:E-mail:otice

个人简介?2005年在中国保险大学从事专职培训讲师工作?2006年在湖南教育频道主持《保险中国》栏目?2007年参与了《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研讨会的研讨?2008年参与了中国人寿寿险核保核赔师考试教材的编写?2009年参与了江苏、黑龙江等省保监局组织的高管培训

目录一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常见方式二违反告知义务的要件构成及证据判断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常见方式一

引言被保险人杨某驾驶标的摩托车载谭本贵从中间车道向左变道时不慎与同向行驶的川S56581货车相撞,谭本贵被货车碾压,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两车同责。被保险人在收到死者方的诉状后,追加我司为诉讼主体,主张交强险赔偿。通过与达县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前期衔接,法院倾向于“特定时空转换”观点,认为死者是在车下被碾压致死,而非在摩托车上被撞死,应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一、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常见方式1、保险特性导致保险纠纷居高不下保险合同属于射幸性和附和性合同。“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第8条规定:“……癌症诊断……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保险纠纷产生原因分析《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协商保险纠纷解决方式

(一)关于协商相关案例1:2005年10月,客户王某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大厅购买一份两全保险,回家时顺带了一份有保底红利承诺的产品宣传单,06、07年该公司经营效益较好,派发红利高于保底红利,08年王某又加保了两份。2009年由于公司经营效益下滑,派发红利未能达到保底红利,王某多次前往省公司、省保监局要求全额退保,并以受欺骗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10年在自身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又多次给总公司、保监会、国务院写信,状告保险公司红利派发不透明,除了全额退保之外还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顾问费50万元,否则不予领取保险金。

个人建议:1、做好客户的安抚工作;2、至于宣传单上的保息介绍,应该一再强调宣传单只是一个要约邀请,并不属于合同正文内容,至于客户认为的保息,最多只能算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3、对于客户多次无故拒绝受领保险金的行为,建议贵公司将该保险金交给公证部门进行提存,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01条。

相关案例2:2010年12月,客户郑某上诉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国寿支付一个月的养老金400元,并赔偿违约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共计10万元。正式判决前,法官看其已达65岁高龄,且其主张不符合事实,劝其撤诉。面对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客户拒不接受,反复上访,其后在绍兴残联协助下进行三方会谈,亦未结果。2011年5月9日,郑某来到支公司滞留不走,支公司打110报警,最后公司出钱、警方出车送至旅馆休息。5月10日,再次前来静坐,支公司考虑其年纪较大,单身无子女,且性格比较偏执,为防客户继续无理取闹,在全程摄像的情况下将其请出了公司。2011年5月30日,郑某至浙江省保监局投诉,保监局联系省公司,将郑某带离保监局,至省公司客服中心接待处理。2011年6月16日,郑某再次来到杭州,表示如果省公司不处理好,将向中央投诉,至死方休;还要向支公司的陈瑛、钱昊泼硫酸,把支公司炸掉。当天下班后,其仍不肯离去,并缠住投诉处理人员不放,要跟随到她家吃住。后省公司保安无奈之下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劝说至晚上22时未果,随后省公司又安排了郑某当晚住宿。

个人意见:把握诉求、对症下药。

(二)关于仲裁较少使用仲裁原因分析

(三)关于调解原因:道交纠纷占侵权纠纷的30%~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目的: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培养保险专业队伍、输送公平正义理念、维护保险行业形象

(四)关于诉讼诉讼时效案例:2009年9月10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车辆损失险,9月25日李某驾车与另一仅投保交强险的王某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路人付蓉蓉受伤住院,李某车辆严重损坏,交警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2010年8月,付蓉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后撤诉。2011年6月,付蓉蓉治疗全部结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2011年11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付蓉蓉各项损失24万余元,李某赔偿后要求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理赔被拒,遂起诉。问题:(1)距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已超过两年,李某是否丧失胜诉权?(2)A保险公司在赔偿李某后,是否可向王某行使代位追偿?

相关法条:《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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