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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1、总则

1.01为满足深圳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为使深圳市民用建筑符合深圳市的气候条件、地理

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提高深圳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1.02深圳市的民用建筑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对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

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国外及国内其它省市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可作为设计的参考。

1.03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

2.建筑

2.1一般规定

2.1.1建筑设计方案应对其环境设计、平面功能、空间造型、结构选型、技术经济指标等进行比较分

析,优选确定。

2.1.2综合设计

2.1.2.1建筑设计应考虑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建筑专业应满足设备专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并为各

种设备机房提供合适的位置和面积.

2.1.2.2室外管道、支架等构筑物和室内公共空间的风口、灯具及消火栓等布置,应山建筑师协

调设备工程师进行设计。

2.1.3.2建筑物退红线

2.1.3.1地上建筑应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退足红线。如无规定时,按(深圳市城

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条执行。建筑退红线原则上按建筑外围投影线计算。

2.1.3.2地下室退红线距离前满足地下管线、市政设施、建筑物基础及基坑支护等方面的要求,且最

小距离府不小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2.4条的要求。

2.1.4建筑间距应满是(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1条和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2.1.5民用建筑的室外空间设计应按《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的要求作出详细的环

境设计。

2.1.6总平面设计

2.1.6.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人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

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

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2.1.6.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

定。

2.1,6.3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人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

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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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2.1.7可识别性设计

2.1.7.1民用建筑设计应突出场地的特性、功能的适用性以增强建筑和环境的可识别性,针对不同

功能场地和空间制约,进行建筑构思和环境设计,以创造构思新颖、风格独特的建筑作品。

2.1.7.2住宅小区内各组团的建筑设计既要统一也要变化,应在人口、阳台、女儿墙等处以及体型和

色调组合上加强可识别性设计。

2.1.8无障碍设计

2.1.8.1城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区、学校等应按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设计规范》(JGJ5O一B8)做好无障碍设计。

2.1.8.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中应有供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这些设施是指为公众设的道

路、坡道、人口、楼梯、电梯、厕所、浴室等。

2.1.9建筑物的室外及室内公共空间(包括门厅、中庭、电梯厅等)的二次装修设计应体现和符合原建

筑设计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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