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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新院章制定的法律背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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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围绕中国科学院制定新院章的两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即中国科学院的法律地位问题和新院章制定的有关法律依据问题,分别从国际背景、历史情况以及当前现状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和探讨,得出相关的研究结论并提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中国科学院;院章;法律
Abstract:
AsabasicjuristicstudytothecomingnewcharterofChineseAcademyofSciences(CAS),thispaperdealswithtwotopics:thelawstatusofCASandthelawsourceofthenewcharterofCAS,whicharediscussedfromthreeaspectsseparately,oneisfrominternationalbackground,oneisfromhistoricalperspective,theotherisfromcurrentevaluationofCAS.Onthebasisofanalysisthepapergivessomeconclusionsandusefulsuggestions.
Keywords:ChineseAcademyofSciences;charter;law
一前言
中国科学院在历史上曾先后制定过5个“院章”或者相当于院章的“条例”和“章程”,一是1949年11月呈送政务院审核的《科学院组织条例草案》;二是1950年4月报批的《中国科学院暂行组织条例草案》;三是1955年1月草拟的《中国科学院暂行组织章程》;四是1955年11月讨论的《中国科学院章程草案初稿》;五是1981年5月中科院学部委员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院试行章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后三个院章或是没有正式通过,或是没有完全执行。半个多世纪的沧海桑田,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巨大发展,以及中国科学院当前面临的重大时代发展机遇,都使得中国科学院迫切需要制定一个尊重历史传统、符合自身发展规律、适应国家战略需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院章。
中国科学院新院章的制定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问题,本文围绕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进行展开和讨论,一是中国科学院法律地位的有关问题,二是新院章制定的有关法律依据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主要从国际相关背景、中科院历史发展情况以及当前现实状况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有所认识和解答。
二中国科学院的法律地位
(一)国外相关科研机构法律地位参照情况
世界各国的科技体制因各自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各有千秋,但从起源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集中型(centralized)模式,以1666年成立的法国皇家科学院为代表。这种模式以国家成立的科研机构为主导,有一个中央机构控制着各部门的预算、研究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等资源分配,优秀科学家和高水平的科研单位被相对集中于由国家拨款支持的国家科研中心。另一种是分散型(pluralistic)模式,以1660年成立的英国皇家学会为代表。这种模式下相关资源分配给各个不同的独立的、自主的部门,社会团体化的科研机构成为主导力量,科学家和各类科研机构高度分散在大学、企业和政府机构中,学会不直接领导实体的科研机构。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科研体制虽各有侧重,但也多是介于分散和集中两类模式之间的。显然,各国不同的科技体制会相应地导致各国科研机构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
1科技体制相对集中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里,一般来说国立综合性科研机构在国家的科技事业发展中通常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相应的,这些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比较高。
前苏联科学院在1927、1930、1935、1959和1963年历次制定的章程中都在“总则”中第一条明确指出:“苏联科学院是苏联最高学术机构”,隶属于苏联人民委员会(后改为苏联部长会议),并且每年向委员会(部长会议)提出工作总结报告。俄罗斯科学院继承了前苏联的传统,同样在其章程(2001年)的总则中指出,俄罗斯科学院是“俄罗斯最高学术机构”,并强调“俄罗斯科学院是自我管理的非营利组织(机构),具有国家地位”,在俄罗斯境内是“苏联科学院的法律继承人”。俄罗斯科学院的院长由俄罗斯总统任命,对整个国家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在其章程(1982年)中明确指出:“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是属于科学技术方面的国立公共机构,接受政府主管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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