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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7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题

(2017)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为钱某1.的甲小、孩乙非构法成拘共禁同,绑但架是罪甲。、(1乙)甲借与此乙实预施谋索绑要架钱,某并财利物用的丙行的为不,知是情绑行架为他,人尽为管人丙质误,将进赵而某勒的索小第孩三作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了其小2.孩在,甲继与续乙实商施定勒放索弃赵犯某罪财时物,的乙行假为意,答构应成甲敲放诈弃勒犯索罪罪,与实诈际骗上罪借想助象于竞原合来犯的,犯应罪当,从对一赵重某罪谎论称处绑。架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成非法(1拘)①禁丙罪哄。骗②小因孩为离丙开没父有母参,加并甲实、力乙控绑制架,预是谋出,于对非于法甲剥、夺乙他实人施人绑身架自犯由罪目不的知而情实,行所的以行不为能,与所甲以、构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拘禁行丙为犯负非责法。拘甲禁、罪乙,、是丙甲在、非乙法共拘同禁实罪施范绑围架内罪构的成一共部同分犯—罪—;绑甲架、他乙人既作构为成人绑质架,罪甲又、构乙成对非于法丙拘的禁非罪法,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犯人身(2权)答利案的一行:为丙,为可控能制造小成孩死采亡取的捆结绑果行,为可致以其评死价亡为,杀构人成行故为意,杀丙人主罪观。上①对这此是有一明种知具并有持高放度任危的险态的度侵,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不容忍小答孩案死二亡:,丙主构观成上过是失疏致忽人大死意亡过罪失。,丙构应成当过预失见致到人自死己亡的罪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证防止按、照避事免前小分孩工死,亡看,护所小以孩,属甲于、丙乙的不责构任成,过小失孩致的人安死全亡由罪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

(2016)案情: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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