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重庆市中央财政生猪养殖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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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央财政生猪养殖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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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央财政生猪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生猪养殖户、生猪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符合单独投保条件的,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养殖户集体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

猪”):

(一)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三)饲养场所及设施符合动物管理卫生防疫规范,且经营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生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且生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生猪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范围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冰雹、冻灾、地震、雷击;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伤害;

(三)疾病、疫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政府强制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央财政生猪养殖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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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生猪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之前或在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之后所发生的死亡(含被扑杀);

(四)因年老、不增重或增重过慢被淘汰宰杀的;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未将病死的保险生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存栏20头(含)以上的按存栏数量的2-2.4倍计算保险数量,存栏20头(不含)以下的按存栏数量计算保险数量,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生猪及被保险人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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