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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人:XX4、“一周后”是不确指的时间。5、日期写作不规范。
2、标明条据的性质:在第一行的开头写明“今借到”,如果是替别人代借,应在“借”前加“代”字。3、正文:写明被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姓名、借款数额或物品名称及数量、归还的具体期限。正文之后可以加“此据”二字。4、落款:署名和日期。注意:如是单位,除盖公章外,还应写明经办人
今借到XX公司三洋牌8080双声道收录机贰部,海鸥牌DF205照相机叁部。于2015年11月7日前送还。2015年11月2
④注明币种今借到李乌有(身份证号码:431202XXXXX)现金人民币伍拾肆万陆仟圆整(546000元),年利8%,2016年11月12日前本息一并归还。⑦不写则不计息。数此据额巨大时应当写明借款人:陈何乡(签字按印)(身份证号码X)⑨右手食指
今借到李先生人民币5000元,本月底如数还清。此据。借款人:邓力(盖章)
案例:广州市越秀区徐某向王仕青借款4000元,并写下“今借到王仕清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借条。后徐某拒不还款,王仕青把徐某告到法院。徐某承认借条是他写的,但提出借条上的“王仕清”并非原告。王仕青则称,“王仕清”是其曾用名。但徐某坚称,他是向另一个叫“王仕清”的人借的钱。尽管法院支持了王仕青的主张,但他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案例1: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案例2:张某向赵某借1万元时,以自己醉酒为由,要求赵某代写借条,自己签字。赵某心想,对方签字也就算认账了,但他为稳妥起见,让张某按了个手印。谁知借条到期后,张某矢口否认借款。赵某只好进行文字、指纹鉴定。但因张某的签名不合常规且完全变形,指印也只有黄豆般大,鉴定机关表示无法认定是张某本人的签字或指纹。结果赵某因此追不回借款。
案例3:陈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高某借了200万元。由于两人是好哥们,加上陈某准备日后再向高某借钱,出于信任和贪方便,陈某给了高某一张签了名的空白借据。这张借据上,除了陈某的签名,被借款人、借款金额、日期统统没写。陈某还让高某以后自己填上数字就行了。一年后,陈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高某起诉他拖欠2000万元借款。原来,高某正是利用那张空白借条,自行写上“今借到高某人民币贰仟万元”等字样。
案例:北京某商人借30万元并偿还部分借款后,在借条上注明“还欠款25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正是“还”这个歧义多音字,导致借款双方闹上公堂。最后该商人无法证明已经偿还25万元,被判偿还25万元。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今收到孙某7000元”。后李某拒绝还款,孙某向法院提起起诉,李某在答辩时称自己所写是收条而不是借条,这7000元是孙某偿还给他的欠款。
案例:李某还清债主10万元借款后撕掉借条原件,没想到债主竟拿着借条的复印件告上法院,声称因在上班途中遇劫,借条原件不见了。随后,李某在庭上承认自己曾向对方借款,却无法提供还清借款的证据。法院认为既然他承认借款,那么借条原件是否存在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能否证明自己还了钱。结果李某打了3年官司,最后还是赔了10万元。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欠条是单位或个人在付钱物时,不能全部或部分付清,留给对方的作为如期归还的凭据。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暂欠学校膳食科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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