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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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第1页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

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合

作与交流,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课程冲抵和成

绩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

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

下简称交流生)。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须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审批。国际处和各学

院派出的交流生名单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交流

生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

联系的赴境内外高校(须为批准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短期

交流项目,如申请学分认定,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当根据我校人才培养

方案及交流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原则上所修读课程及学

分量应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量相同或相

近。

第四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定,

可对应冲抵交流学期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具体冲抵原则为:

(一)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与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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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可直接冲抵相应的课程和学分。

(二)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学分与我校人才培

养方案不一致,专业门类(如法学类、经济学类等)与我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或相关的,可按课程性质对应

冲抵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1.学分原则:交流学校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拟冲抵课

程的学分。即,交流学校3学分可冲抵我校2学分课程,不

可冲抵我校4学分课程。

2.课程性质原则:(1)原则上同性质课程冲抵,不同

性质课程申请冲抵的,必修课可冲抵选修课,选修课不可冲

抵必修课。(2)专业课程冲抵,要求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

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原则上不允许跨门类

冲抵。

(三)因交流学校每学分课时量与我校每学分课时量不

一致,申请改变冲抵学分比例的,须出具该校每学分课时量

证明,由国际处审核,教务处认可后,可按我校每学分课时

量(1学分学时)换算成相应学分量;在保证学分原则

的基础上,允许课程门数不对等冲抵。

(四)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不得冲抵我校辅修专业

课程学分。

(五)学生利用假期参加为期三个星期及以上的短期交

流,所修课程的学分视情况可冲抵校内选修课或实践课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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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分冲抵流程

(一)交流生下载并填写《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校成

绩证明》和《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分认证、冲抵申请表》。

(二)交流生将成绩单和《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校成

绩证明》交至国际处审核,由国际处审核老师签字并盖国际

处公章;《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分认证、冲抵申请表》交

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署“同意”并盖学院公章。

(三)交流生将上述所有材料交至教务处(勤业楼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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