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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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1.承诺的法律效力的含义到达主义(四)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的生效的时间到达要约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范围,至于要约人是否真正了解通知的内容则无关。《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是在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撤回已发出的承诺通知。3.承诺的撤回含义撤回通知先于承诺到达或同时到达条件《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原则是新要约(1)迟发的承诺迟到4.承诺的迟到(承诺迟延)承诺因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而迟到迟发的承诺迟到未迟发的承诺迟到承诺于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问题:迟发迟到的承诺是否有效,由谁来选择决定?(2)未迟发的承诺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但因送达原因而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未迟发迟到的承诺是否有效,也决定于要约人是否接受,但要约人不接受的,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的,则该承诺有效。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C.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D.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KEY:D在某建材购销的承诺中,承诺对要约作如下变更,则承诺有效的情形为()。A.建材的规格型号B.建材的质检标准C.建材包装的装潢D.交货方式KEY:C在下列选项中,承诺的有效条件不包括()。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B.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KEY:B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应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或者以接受对方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25”)2.当事人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认确认书的签认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以一方接受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认定合同成立的,应以接受履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KEY:D第三节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述概念1.特征2.(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要约人)(2)重复使用(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提请注意义务(一)格式条款应公平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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