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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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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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大批农民变为失地农民。这些失去土地农民得到收获的唯一途径就是获得补偿。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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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大批农民变为失地农民,据统计1991-2005年。全国共失地5084万亩,已经有41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估计今后每年仍会有2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这些失去土地农民得到收获的唯一途径就是获得补偿,但我国现在补偿制度存在种种缺陷,使大多数的农民陷入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境地,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改革现有的失地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一、现有失地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地补偿标准低,没有体现土地使用价值,也没有体现土地对农民的真正价值。

我国失地补偿标准,计算采用的是“产值倍数法”即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项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和4-6倍,两项之和,低限是10倍,高限是16倍,特殊情况最高不能超过30倍。但是这种根据土地原有用途计算产值,我国前对所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所计算出的土地价格,是一种不合理的价格,它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一“产值倍数法”计算出的土地价格没有反映土地的使用价值

土地是物质财富的承担者,它的直接使用价值是农林,果,草等直接物质的产出和提供建筑物承载,它的间接使用价值是从事生产经营获取利益。而现在产值计算方法的赔偿仅是耕地的平均产值,即原有用途的使用价值,主要是种植业的产值,而忽略了土地的其它使用价值,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以普通的种植业的产出作为衡量标准,计算土地的补偿价格,显然不能反映出土地本身的使用价值,是一种偏低的价格。例如:在无锡经过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都市型农业的发展,有些农民从事农业的收益很快,最高的亩均净收入高达5-6万,经营少量经田而实现年收入8000元的农民大有人在,在制造,物流业,房地产等产业的发展中,土地的高价值功能是得更加引人注目,有的土地卖出了亩有几十万元,上万元的天价,这与普通亩价千元是不能比的①。

第二“产值倍数法”计算出的土地价格,没有反映出土地对农民的真正价值,是一种不平等交易。

由于土地稀缺性特点,地价日益上升,需求也日益紧张,而这种原用途的补偿方法,使农民损失更大,生活难以维持长计。它没有考虑到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是一种完全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标准,耕地的年平均产值既不是土地价格也不是地租,而是以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代替生产资料本身的价值,掩盖了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农民群体对土地的依赖程度②。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地征地的补偿费平均亩12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377元,经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平均每亩7958元,安置补偿费平均每人2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物及其实施补偿总费)人均8828元,大部分农民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的近期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维持,更不用提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③

(二)失地补偿方式单一,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

市场交易要求公平交易,双方利益都得到一定满足现在失地补偿方式,大都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是指征地方通过支付一定货币量,置换农民使用的土地,让农民自己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的安置被偿方式。免费论文。,但是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有限的安置费对他们的再就业,养老,医疗,子女的再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正口陈锡文所言:“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当不成农民,而领到的那点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只能是社会混乱”。张寿正认为:“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就业岗位,居住方屋,生活保障以及集体资产等,从而失去维护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根据上海,浙江和四川广元的调查显示,被征地农民就业后职业稳定性脆弱,被征地农民既使就业,但仍然面临着职业不稳定的问题,这种职业不稳定主题表现为重新遭遇下岗失业,调查显示被征地农民因企业经营不善或破产,失去工作或下岗的比例达39.28%,职业不稳定也表现为就业人群中打临时工的比例高达29.75%④。

(三)补偿费用的分配不合理,违背了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

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农民因失去地土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等价补偿,但事实并非如此。土地二级市场出让转卖给使用者,可以从中得到一个很大的差价。据估算,计划经济时期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约6000-8000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利用低价征地价出征,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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