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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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员工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党委书记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各学院的书记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三)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排查调处工作。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学校秩序失控和混乱。

(四)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单位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五)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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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六)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和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事件;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和毒种等丢失;

3、学校发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疑似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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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类、丙类传染病短期内在学校扩散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学校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7、学校发生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短期内在学校爆发流行,发病人数达到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学校发生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学校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学校发生经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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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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