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刍议.docx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刍议

?

?

卫国平

摘要:转投资是公司的固有权利,是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体现。修定后的公司法把转投资行为的决议机制和数额限制等问题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实行公司意思自治,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潮流。但是我国公司立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关转投资的对象、转投资形成的交叉持股、转投资中的信息披露以及违反章程规定的转投资行为的效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转投资;对象;交叉持股;效力

中图分类号:D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3-0091-03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依法将其部分资本投资于其他商事主体,并以取得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公司转投资于其他公司,以取得其他公司股份的股权投资为限,不包括债权投资。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转投资是公司的固有权利,进行转投资是公司对其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行为,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充分体现。公司转投资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提高营利能力,节约交易成本,稳定经营权和实现多元化经营;有利于控股经营,实现集团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但是公司转投资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不容忽视。通说认为,转投资弊端在于:虚增资本;董监事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欠缺对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呵护以及影响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等。所以,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作出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阶段。2005年修定后的公司法删除了原有条文对转投资数额的法定限制,同时把进行转投资的决议程序和数额限制权交给了公司,由其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总体说来顺应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潮流。但是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转投资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公司转投资的对象问题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一规定表明,公司投资的对象,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类,而是各类企业。原则上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的此种规定是否合理,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没有必要禁止公司向普通合伙企业等转投资。第一,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有权自主决定包括对外转投资在内的经营活动。第二,公司对普通合伙企业等转投资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方式之一,与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投资没有区别,任何经营利益都是与风险共存。保障投资安全的关键在于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控制经营风险,而与公司投资于何种对象无关。第三,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股东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矛盾。第四,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并非“国际惯例”,实际上诸如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均无此限制。因此,对公司转投资对象不应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向普通合伙企业等转投资,这也是其自治的表现。

其实,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我国法律早有规定。《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将该种联营解释为“合伙型联营”,即按此规定公司是可以向合伙企业进行转投资的。同时,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由此可知,中外合作企业可以采取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企业法律形式。即公司也可以向合伙型中外合作企业进行转投资。《公司法》制定晚于《民法通则》,而对转投资对象的规定却更保守,令人遗撼。

我们再来考察合伙企业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从该条规定看,法律实际上认可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均可以向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包括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而且从该法的第3条规定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只是排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的其他公司及上市公司等投资合伙的可能性,而对于上述几种公司以外的非国有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则是完全可以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易言之,《合伙企业法》并未绝对地限制公司成为与合伙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这一规范应属于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而且是在公司法出台后确立的规则。由于公司

文档评论(0)

132****335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