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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2021年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97条,拟在股份公司中引入授权
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公司设立时尚未发行的股份,并
可对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作出限制。在此基础上,二审稿第152条明确规定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并增加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这两个条文意味着我国公司法上公司信用基础由资本
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这一转变可以提高公司融资的自主性,但同时也给债权人利
益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增加债权人判断公司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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