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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意义

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注重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3.预防与查处并重:加强师德教育,预防师德失范行为,对已发生的失范行为要及时查处。

二、师德失范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分类

1.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课、私自调课、不认真备课、上课玩手机、不认真批改作业等。

2.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3.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泄露国家机密,参与非法活动等。

第五条处罚标准

1.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处罚: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连续两次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连续三次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予以解聘。

2.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罚:

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对学生实施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撤职或解聘处分。

3.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查处程序

第六条举报与受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举报。

2.学校、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师德失范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受理举报。

第七条调查与核实

1.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2.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处理与反馈

1.学校、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失范行为进行处理。

2.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九条复议与申诉

1.教师对学校、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复议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

四、教育与预防

第十条师德教育

1.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计划。

2.教师应当自觉参加师德教育活动,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一条预防措施

1.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德监督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

2.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师德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教师进行警示教育。

五、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下为具体内容丰富:

一、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表现

1.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具体表现:

(1)不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随意增减教学内容;

(2)不认真备课,教案简单或不完整;

(3)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4)上课期间玩手机、接打电话;

(5)不认真批改作业,评分不公正;

(6)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2.违反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

(1)歧视、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3)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泄露学生隐私;

(5)在工作中散布不良信息,损害学校声誉。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表现:

(1)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侵犯知识产权;

(2)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安全;

(3)参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1.举报与受理:

(1)学校应当设立师德失范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2)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具体举报内容;

(3)学校应当在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2.调查与核实:

(1)学校应当成立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2)调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学校提交调查报告;

(3)学校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处理与反馈:

(1)学校应当根据处理意见,对失范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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