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T 3039-2023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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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3039—2023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

2023-12-25发布2024-03-01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T3039—2023

I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京顺鑫石门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河北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衡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交通产业集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北京组)吴宪、戴玉子、王猛、田春苗、张心韵、姜立阳、王玉龙、孙晓磊、常瑞。

(天津组)贾巨林、霍廉、刘军、李林、宋天水、马信、米琳。

(河北组)张会军、王龙、张晓峰、杨帆、马晨雨、吴志峰、刘沛、于慧娜、陈小飞、魏树俭、夏志超、贾文龙、曹睿。

DB13/T303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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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的基本要求、入场查验要求、入场查验结果处置、入场查验记录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edibleagriculturalproducts

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3.2

市场开办者marketadministrator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来源:GB/T21720-2022,3.2]

3.3

入场销售者entrymarketseller

在市场内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经营主体、自然人。

4基本要求

4,1入场查验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查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

——对入场查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信息公示;

——不合格产品处置。4.2人员

4.2.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入场查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入场查验人员实施入场查验工作,管理维护入场查验记录。

4.2.2入场查验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入场查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进行查验,按要求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DB13/T3039—2023

2

4.2.3检验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市场开办者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

4.3培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场查验人员、检验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和考核,并进行记录。使其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掌握业务工作

流程、内容、要求。5入场查验要求5.1查验内容

5.1.1主体资质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进行查验,内容包括: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仅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1.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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