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场湾煤矿职业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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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羊场湾〔2016〕86号

关于印发《羊场湾煤矿职业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将修订的《羊场湾煤矿职业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羊场湾煤矿

2016年4月10日

羊场湾煤矿职业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矿井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生产所属车间、科室、区队。

第四条凡煤矿生产中出现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凡煤矿生产中出现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等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第六条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第七条各车间、科室、区队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第九条通风队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第十条人力资源科负责每月向矿长、分管领导、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科负责根据矿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二章职责

第十二条矿级领导职责

(一)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

(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分管副矿长根据“一岗双

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科职责

(一)负责制订矿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矿属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三)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在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六)根据矿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建立、健全矿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科职责

(一)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同时对员工佩戴和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同时对井下投入在籍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通风队职责

(一)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三)根据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职责

(一)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配合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编制职业危害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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