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企业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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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项目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工作,完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的职责及流程,增强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意识,有效预防和处理索赔事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各业务集团、事业部、区域事业部、区域、分公司、片区、项目公司所开发项目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则

(一) “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域事业部/区域、地产分公司总经理、其他业务集团、事业部主管成本的领导,是索赔与反索赔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责任原则

索赔发生后,第一时间应明确索赔发生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索赔事项进行合理处理。

(三) 预警原则

各区域、分公司、片区公司、项目公司合同执行及管理部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引起索赔的相关(如工期延误、停工等)问题应及时进行预警,并报集团及总部成本合约部备案。

第四条职责

总部成本合约部:负责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工作指引的制定、修订及解释;

各业务集团、事业部、区域事业部、区域、分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的索赔与反索赔事项进行管理、审核、审批,并严格执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工作指引》;

区域、分公司、片区、项目工程部:负责与工程有关的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确认,并主导反索赔事项的积极推进,对索赔及反索赔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量/工期数量的准确性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索赔;参与索

赔谈判;负责对工程索赔进行编号和档案资料管理;对工程监理的有效管理等。

区域、分公司、片区、项目成本合约部:对索赔的合同依据及经确认的索赔资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核定金额的准确性负责。

公司各级法务部提供索赔与反索赔事件的法律意见,协助对索赔和反索赔事件的处理,负责有关工程索赔的诉讼。

第五条定义

第二章

索赔与反索赔管理

凡是我司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通知单》等书面指令形式向承包方下发并被执行的情形,均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凡是我司未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通知单》等相关书面指令的以下情形:非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承包方费用及工期追索;由于发包方违约导致的承包方费用及工期追索;由于合同条款不明晰、双方存在分歧而导致承包方的费用及工期追索等,均按《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索赔:是指承包方向我司提出的索赔。

反索赔:是指我司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第六条分类及处理原则

(一) 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二) 索赔的处理原则

依据合同原则:索赔的认定必须以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

证据为依据进行合理补偿,无充分依据不支持。

避免发生原则:合同履约期间应尽量避免造成索赔发生的原因产生,以避免

索赔发生,或在招标前将项目风险因素分析清楚,在招标策划中考虑应对策略;

避免扩大原则:合同履约期间发生索赔事项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

步的扩大;

据实记录原则:合同履约期间发生索赔事项需明确责任、按实记录,并保证

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时效限制原则:合同履约期间发生索赔或反索赔事项需在时效有效期内提出

超过时效有效期不予认可(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有效时间为准);

及时处理原则:对于合同履约期间发生的索赔事项,工程部需在索赔事项发

生后24小时内上报项目/片区总经理书面通报项目/片区成本合约部,并抄送集团、

事业部、区域事业部、分公司相关部门;索赔事项结束后工程部需在48小时内将

索赔资料进行整理组卷,书面给出索赔处理意见,并转交项目/片区成本合约部进行

索赔费用的核算片区/项目公司30天内完成费用和工期的预估影响后,应在48小

时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

遵守程序原则:索赔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执行,承包方不得以索赔为借口

导致合同的正常执行(如由于工作量增加,双方未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达成协议,但履约一方不得借此停止工作);且索赔事项发生后,承包方有努力减少损失的责任,未尽责任而造成的额外损失不予补偿

加强管理原则:工程合同履约期间加强对反索赔事项管理,提高反索赔能力

以维护公司合理利益最大化。第七条索赔的管理流程

公司范围内所有索赔审批活动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具体工作

程序详见《工程索赔审批流程图》(见后附流程图)。

承包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发出索赔意向,以此作为工程索赔的前提条

件,如承包方逾期提出索赔,工程部应以超过索赔时限回复承包方索赔不成立。

索赔事件发生后,项目工程部、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对索赔事件进行登记和

编号,详实记录过程中所涉及发生的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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