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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第1页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1.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

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

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

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

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

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

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

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

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

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

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

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

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

人借款的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

邹某称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

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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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

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

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

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

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xx)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

等房屋买卖合同__”,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__

——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__案

例选》(xx04/86:135)。

2.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

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xx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

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

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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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__《xx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

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

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

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

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

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建造人虽对建筑物形成事实上占有

和使用,亦无法对建筑取得所有权。②原告诉请虽在诉讼中曾由所有

权确认纠纷变更为使用权确认纠纷,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全面的概括的

占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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