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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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主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下列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意外倒塌、脱落、坠落;

(二)从被保险人居所所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难以确定具体实施人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实施人。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意外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家庭暴力;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中患有精神疾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五)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自然灾害或其次生原因;

(七)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九)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十)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承租人员或被保险人居所内暂住人员的人身伤亡和其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

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居所已改作、兼作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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