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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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即行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主险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内发生直接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保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或上述人员的雇员、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八)饲养动物、任何噪音或电磁波;

(九)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十)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一)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十二)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施工以及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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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法、违规安装管道,或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

(十四)任何人在酒后、殴斗以及在吸食毒品、精神疾患、痴呆情况下引起的;(十五)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

第八条以下财产、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危险建筑、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用或保管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惩罚性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

(五)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间接损失。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十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包含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具体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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