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侵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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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侵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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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食品安全是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的物质基础。古人云:“食为政首”,“食为民天”。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以往对食品短缺的担忧逐渐转化为如今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不安全食品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近年来国内外一桩桩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胜枚举,有人甚至已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二

英等食品安全事件,近期的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不仅对公众生活,而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负面影响。不安全食品首先威胁、损害的是民事主体个人的身体健康与家庭生活;对不安全食品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研究不安全食品侵权问题尤为必要。

一不安全食品侵权的界定

不安全食品侵权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类侵权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因不安全食品造成的侵权行为,不安全食品是侵权的主要因素。

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就是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即如何判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侵权行为的界定需要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侵权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是指侵权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主观过错是指侵权主体对损害后果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过错是侵权法的基础。一般而言,过错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判断:①被告对原告负有照顾的义务,②被告违背了履行照顾义务的标准,③这种违背已经造成了原告的伤害。[1]侵权责任的界定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什么情况下、依据什么原则,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食品是一类专门商品,各国亦有专门规制食品生产经营、保证食品消费者安全的法律。根据侵权原因不同,不安全食品侵权可分为两类: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法定条件,未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即自行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出不合格食品构成不安全食品侵权。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具备法定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许可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标准、生产工艺与规范进行操作,致不安全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盖因食品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食品形态既包括农田中的食用农产品,也包括经小作坊简单加工的食品,还包括在现代化工厂中经过复杂工艺流程制作、包装精致的预包装食品。不管何种情形,无论在哪里生产加工,食品最终是要进入消费者的身体,如果有毒有害,则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侵权。因此,不安全食品侵权也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了保证食品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相关法律、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二是,给消费者造成了身体损害,甚至危害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的原因。四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不安全食品侵权的特点

不安全食品侵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类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侵权行为。所谓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于食品的特性所决定,不安全食品侵权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相比,还有自身的如下特点。

(1)导致不安全食品侵权的危害因素多,危害链条长,难以鉴别责任主体。不安全食品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食品的种植、养殖、收获、生产、制作加工、运输、贮藏、销售、食品的烹饪、食品的食用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污染,导致食品存在危害性,从而构成不安全食品损害。但是,这一损害是因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的,还是因消费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即危害因素出在哪一环节,有时很难判别。首先要明确不安全食品损害是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还是因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后者显然不构成侵权。如果不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则需要证明是哪一个生产经营者是侵权责任主体。

(2)不安全食品侵权的形式与内容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难以预见和防范。一方面,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不安全食品侵权,需要借助科学仪器设备、利用科技手段判别。例如食物中毒,是因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所引发的,[2]需要通过实验室的精密仪器进行判断。另一方面,不安全食品侵权的内容、方式与手段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例如,有名的“瘦肉精”就是研究者发明的一种药物,但后来又发现它具有增加猪瘦肉率的额外作用。这一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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