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及其类型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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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及其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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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及其类型化

民法是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重也最大,这从法院的统计数字中可见一斑,比如,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含行政赔偿)一审案,其中民商事一审案,占88.23%。正因为如此,国内各高校均特别重视民法教学,不仅其学分和学时明显多于其他部门法,而且在必修课之外还设置了大量选修课。这种情况下,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如何衔接以及选修课的类型化就成为教学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之进行探讨。

一、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

民法选修课是必修课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对此定位,各高校并无异见。不过,两类课程应当如何妥当衔接却是教学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就此问题,笔者以为,需要先从民法必修课的设置论起,惟有在合理的必修课设置之下,与之衔接妥当的选修课才能充分发挥其补充作用。

(一)民法必修课的设置

民法必修课涉及法律条文众多,内容颇为庞杂,不同高校在该课程的设置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概括来看,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模式:其一,将民法课程分为两部分,在两个学期之内集中讲授完毕,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将民法必修课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部分,其中“民法总论”3学分,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开设,“民法分论”5学分,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开设;再比如,笔者所在的山东政法学院将民法必修课分为“民法学(一)”和“民法学(二)”两部分,其中“民法学(一)”4学分,64学时,第二学期开设,内容包括民法总论、人格权和继承三部分,“民法学(二)”4学分,64学时,第三学期开设,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侵权责任三部分。其二,将民法必修课按内容分为数个模块讲授,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将民法必修课分为:“民法学原理一:总论”(48学时,3学分,第二学期开设);“民法学原理二:债法”(80学时,5学分,第三学期开设);“民法学原理三:物权法”(48学时,3学分,第四学期开设)。该校“民法学原理四:亲属法与继承法”系专业选修课,32学时,2学分,第三或第四学期开设。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模式各有利弊,讲授的内容也基本相同;但比较而言,将民法必修课区分为数个模块的做法更加合理,原因在于:其一,契合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出台,未来将陆续出台分则各编,按照法典各编分模块安排民法必修课的教学不失为妥当的选择。其二,便于学生形成完整、细致的知识体系。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内容庞杂,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联虽然密切,但是外在的概念、制度之间却差异颇大,将总则、物权、债权等编分开连续在三到四个学期而非两个学期内开设,能够使学生在不割裂各编联系的前提下细致把握各编的内容,不至于因某学期所学内容过于庞杂而无所适从。其三,能够促使教师更为精心地备课进而达到以教学促科研的目的。在每个学期集中讲授民法一部分内容的情况下,授课老师将必须在假期系统梳理相关内容为上课做准备,关注的内容少了,精细程度势必会大幅度提升,在备课以及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可能会对某些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进而可以促进科研的发展。

如果选择根据未来“民法典”各编分模块展开民法必修课的教学,尚有如下两个问题需要说明:首先,亲属法与继承法模块应作为民法必修课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将之作为专业选修课,如果学生未选,将无法满足实践的要求,另外,婚姻家庭法未来会回归“民法典”,将之作为必修课势在必行。其次,各模块较为妥当的排列顺序应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其中债权部分内容庞杂,在学分和学时上应占比最大,中国政法大学的做法可供借鉴。

(二)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

民法选修课与必修课的衔接问题牵涉甚多,笔者以为,主要应当从如下方面着手:

其一,两类课程在定位方面应当相对独立。民法必修课重在让学生形成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夯实基础,因此在讲授过程中,不宜枝节过多,更不能过分偏重某方面的内容而忽略其他。民法选修课虽然属于必修课的有益补充,但也绝不是单纯为了“修补”必修课的不足而存在的,选修课应有自己独立的存在价值,必须让学生能够在其中学到有别于必修课中的内容,进而服务于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

其二,两类课程在开设时间方面应保持密切的先后关系。为了充分实现选修课扩大学生视野的目标,其开设时间应当在必修课之后;但是也不能间隔太远,以免在学生已经大面积遗忘基础知识的情况开设选修课,割裂本来存在的联系。需要指出的是,选修课应开设于必修课之后应当作灵活理解: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选修课都必须在民法必修课之后开设,在开设民法必修课之前,不妨先开设《民法入门》之类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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