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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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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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渡制度是国际司法协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中国的引渡立法也经历了早期实践、中期发展和近期完善的历程。本文通过中韩引渡立法的比较,对中国引渡立法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制度特征立法比较完善建议

引渡制度对遏制国际犯罪,保障世界和平,维护世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犯罪与跨国性犯罪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的催化下呈现多元化、趋重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对国际社会加强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历史演进

中国的引渡立法经历了早期实践、中期发展和近期完善阶段。

(一)早期实践——以加入含有引渡条款内容的国际公约为标志

中国的引渡立法始于加入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1978年11月14日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关于引渡的国际立法。此后,又陆续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众多公约。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一个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内部指导文件,其中含有调整引渡活动的国内程序的一些规定。[1]该文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过渡性作用,也为中国未来的引渡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中期发展——以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为标志

从1993年中国与泰王国缔约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成为中国引渡立法的主要形式。截至2000年底,中国共缔结了12个双边引渡条约,包括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等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就是在这个时期缔结的。同期,中国国内立法也开始考虑引渡等方面的内容。1996年中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包括引渡内容在内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这些规定成为国内法就引渡问题确立的第一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三)近期完善——以《引渡法》颁布和实施为标志

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全面建立了中国的引渡规则和程序,标志着中国国内引渡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同期,中国又与南非、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缔结了18项引渡条约,引渡条约总数达到30项。此外,还加入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引渡条款内容的国际公约。

二、制度特征

中国的引渡制度在借鉴国际先进制度的同时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征。

(一)允许通过双边条约引进基本规则

以缔结双边条约的方式启动并推动中国引渡制度的建立,这是一个有利且符合我国实际的策略选择。一方面,开展国际引渡合作必须采纳大量在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或者被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规则和制度,另一方面,引渡制度建立之初,通过缔约进行完善的方式优于对国内法进行零碎、频繁修改的方式。因此,中国关于引渡合作的相当一部分立法突破都是从缔结国际条约的实践开始的。例如,引入“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即为如此。

(二)确立严谨的双重审查机制

由于引渡涉及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的甄别与保护问题,同时又涉及大量与国际合作规则和国内法标准有关的规范适用问题,现代法治国家都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共同参与相关的审查和决策进程,并且通过职责分工明确、有具体程序可依的专门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一进程。中国《引渡法》在引渡审查制度模式上选择了一种典型的双重审查制,即:对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实行分工审查,由司法机关负责司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审查,只有在两种审查均通过后才作出最终的准予引渡的决定。这种双重审查突出表现为“一票否决制”,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在发现有依法不宜引渡的情形时均有权否决引渡请求,这种否决无论来自于哪一道审查,均具有最终约束力。[2]这种审查模式体现出一定的严谨性,在保障引渡进程推进的同时,有利于保障引渡对象的司法权利。

(三)立法注重原则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相结合

引渡合作的参与方多为主权国家,涉及的案件千差万别,因此,一种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并能够有效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引渡制度应当集原则性、灵活性和开放性于一身。[3]中国引渡制度的原则性体现在“以不损害主权为前提”。灵活性则表现在中国在双边条约中广泛接受便利的“零证据”标准。在开放性方面,中国实行开放的互惠原则。相对于“条约前置主义”,[4]以“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政策。为所有愿意与中国在平等互惠基础上开展引渡合作的国家都留有通道。

(四)注重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保护

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再把引渡合作的对象当做国家政治交易的筹码,不再把被请求引渡人当做国际合作的客体,而是赋予其权利主体地位。中国《引渡法》及与外国缔结的所有双边引渡条约中都包含此类条款。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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