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混同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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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同“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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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新闻媒体的报道和一些论著中,出现将公有制形式(类型)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混同的情况。那就是把国家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看做是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现在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表明突破了传统理论对公有制的理解。现在是要使股份制成为主要的公有制,取代以往把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主要的公有制的格局。

例如,2003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张玉玲的《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一文。文中讲:“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突破了把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定位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传统观点,强调‘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意味着,中国在如何全面理解公有制方面,已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的理解,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开辟了新的道路。”这里,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公有制形式(类型)看做是传统定位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的理解”,现在,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有制的传统定位被新的定位“突破”了。

又如,《深圳特区报》2003年11月10日发表了厉有为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路越走越宽》一文中讲:“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或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同样把公有制的两种存在形式混同为实现形式,认为“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就是由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变为股份制的公有制了。

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毛泽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一文中就明确肯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两种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公有制自身的存在形式是一回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另一回事。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还可有一些相互联合的衍生形式。无论在计划经济下还是市场经济下都一样。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有多种。两种公有制形式可以有各自的多种实现形式。如国有经济可以有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等不同的实现形式。它们只是国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属于经营方式,而并不是与国有制并列、甚至取代国有制的新的公有制形式。

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公有制的存在形式,看做只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定位,这在理论与实践上都站不住脚,也是偏离宪法的论断。中国宪法始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的这一规定,并未因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突破”性改变。即使实行股份制,依然存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区别。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依然属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

有的学者认为,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股份制“姓公姓私”的新的突破,“把‘姓公姓私’的问题基本上明确了”。是“放大公有制的界限,把股份制都包括进去,今后由于绝大多数企业都将是股份制企业,这样就没有必要再争什么‘姓公姓私’的问题了”(《北京日报》2003年11月10日)。显然,该作者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把股份制“放大”为公有制了。即使股份制中的私人资本,也统统“姓公”了。

《经济日报》2003年10月13日发表的《混合经济究竟姓什么》一文中讲:“传统的国有制经济、集体(合作)所有制经济……肯定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认为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理所当然应该姓‘公’,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论文的署名是“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此文同样把公有制存在形式混同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断言作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股份制就是主要的公有制。

股份制的属性问题,本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做了科学的回答,也是对此前关于股份制“姓公姓私”争论的理论澄清与总结。十五大报告中讲:“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个论断告诉我们,在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果公有资本控股,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没有说是完全公有制,因为其中的私人资本不能“充公”。反过来说,如果是私人资本控股,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而其中非控股的公有资本依然属于公有制。如果完全是由私人资本(如外资)组成的股份制,它就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并没有否定或“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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