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ZW-FWZN-JT0111-2018 与通航有关设施审查同意(跨河缆线、管道、渡槽)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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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ZW

吴江区政务服务标准

WJZW/FWZNJT0111—2018

与通航有关设施审查同意

(跨河缆线、管道、渡槽)

服务指南

(区级)

2018-10-22发布2018-10-22实施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42310010021500044)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吴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琴琴。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安冬。

I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42310010021500044)

与通航有关设施审查同意(跨河缆线、管道、渡槽)服务指南

1总项名称

与通航有关设施审查同意。

2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545

号修正)

——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

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2)【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八条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下列设施,其施工设计图、

施工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专用航道交叉口;

·隧道、渡槽;

·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

·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

·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在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在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前款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航

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五级和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前款设施,以及在一至四级航道上

建设或者设置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设施,经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

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前款第(一)、(二)项所列

设施,经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

·建设或者设置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

涉及港口、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

道技术规范,不得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在一至四级航道设置水中桥墩的,桥梁墩台的顶部应当设置在该航段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或

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

·码头及其必要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外,河面宽度小于航道设计宽度

的,设置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

·取排水口等设施不得在航道通航水域内建造,在通航水域外建造取排水口不得导致航道通

航水域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1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42310010021500044)

·架设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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