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及其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可能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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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及其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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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对促进我国的建筑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对建筑作品版权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与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理论不完善不无关系。因此,梳理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论述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中特有的问题以及确定相应的保护原则和方法都是十分必要的。对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探讨,事实上也能为重新认识建筑设计提供新的视角。「关键词」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建筑设计

当代中国建筑设计水平的滞后是公认的。在建筑国际风格的大趋势里,中国建筑现代化的过程似乎就是建筑千人一面的过程。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建筑版权意识的匮乏和相应的理论知识的不足也不容忽视。本文着力于探讨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及其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可能影响。

一、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资源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美术、建筑作品享有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将建筑作品解释为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另外,中国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将建筑作品明文列入版权保护对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该公约时指出,“建筑作品”指以立体造型表达出来的作品,既包括建筑模型,也包括建筑物本身。

此外,《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工程设计图及其相应的模型作品属于版权保护范围。该项规定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不无关系。

但在我国的法律实际中,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有关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方面的诉讼,笔者还未有所闻。而在我国建筑设计的实践中,“类比设计”(这是中听的说法,不中听的说法是相互抄袭)已是行业界心照不宣的事实。这种反差不能不让我们反思如下事实:法律法规为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资源,但这些资源似乎从未找到发挥其效力的场地。

这种情况,直观地看,是不难理解的。事实上,大多数建筑业从业人员(包括建筑师)根本上就不知道建筑还有版权这种权利,而在“类比设计”逐渐名正言顺的今天,对于彼此雷同的建筑作品谁又能是版权保护的主张者?但如果深入分析,我们能在建筑业(特别是设计业)自身的特点中找到现有的法律资源无从适用的原因。

二、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之必要性辨析

《著作权法》针对的重点实际上是文字作品,而文字作品,尤其是文学作品,因在版权保护方面源远流长的历史,版权保护也最为得力。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版权保护的经典理论: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或内容本身。因为严格而言,在文学作品中,不同的表达形式意味着思想本身肯定也有差别,同样的题材或内容,不同作者的表达肯定会带来不同的艺术效果。而且,澄清思想或内容的不同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诉讼中这无疑是对法官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因此,对于思想或内容本身的不同,法律把鉴别的权利自觉地留给了行业界。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对建筑设计彼此抄袭成风而竟无人主张版权保护不应该感到吃惊。因为在非文学作品的文字作品中,比如学术作品,“天下文章一大抄”,也很少有人提出版权保护的要求。这与建筑设计是十分相像的。如果说两者有所不同,则在于前者的“抄袭原则”仅有一个——面目全非,这个原则的实践还得靠个人的主观努力;而在后者,因建筑设计的单件性(场地限制及业主的要求不同),抄袭中会自然做到两件作品不可能完全相同。这种不同似乎给我们这样的暗示,如果对于“天下文章一大抄”法律应该留给学术界由学术氛围解决的话,那么法律插足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则似乎不仅无力,而且显属多余。在著作权法立法的过程中,专家们对于建筑版权的保护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看来也不是没有原因。

但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无论从保护艺术创作的角度看,还是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的角度看,都是非常必要的。前者暂且不论。对于后者,假想一案例。某委托人甲委托某设计单位设计一幢住宅,甲因该住宅独特的造型一直颇为自豪,设计单位后来将工程的设计提供给委托人丙,并收取了设计费,甲发现后,将丙、设计单位及建筑师以侵权案诉至法庭,法庭将如何处理?在此,事实上同时涉及到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版权侵权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看,甲至少可以向设计单位追回一半的设计费。

而从保护艺术创作的角度看,既然美术作品属于版权保护之列已无可非议,那么本身属于美术作品之种概念的建筑作品绝不应该因为版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而失去版权保护。

有必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按一般的说法,只有当作品具有独创性时,才可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这在建筑作品就是要求建筑的造型、外观具有独创性。——这种说法其实是似是而非的。按我国《著作权法》的精神,除了第五条规定的排除适用的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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