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市场发展状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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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市场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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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信托市场运行状况

(一)经济底部调整叠加货币宽松,信托“资产荒”依然严峻

2016年宏观经济依然不容乐观,GDP增速在6.7%左右徘徊,此轮经济周期调整远没有结束,信托行业的资产获取难度增大,新业务领域、新发展模式尚不成熟,其所获得的增长动力依然不足。经济放缓趋势下,信托公司传统业务增长乏力。随着三、四线房地产和能源价格下跌等风险因素逐渐增多,信托公司主动收缩房地产信托、矿产信托等高风险业务,新增业务规模增速下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的规范大大压缩了传统政信业务空间。

一方面是经济不景气,企业融资需求降低,另一方面则是“资产荒”。2015年以来我国货币政策持续宽松,充裕的流动性使市场的资金成本不断下行,间接导致信托项目收益率持续走低。在经济周期下行、产能过剩等压力下,信托公司要找到风险与收益匹配的优质资产并不容易。

信托业依旧处在转型调整期,“资产荒”对信托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考验,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当前国内信托市场所依附的基本面正在发生剧烈变革,信托市场成功转型升级并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要求信托公司必须重新审视业务领域和业务模式的选择。

图1我国GDP增速变化趋势

(二)泛资管加速协调监管,信托获得短期宽松

2016年以来,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齐头并进、互出奇招,总体上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中“去杠杆、降成本”的重点任务。围绕两大任务,各金融监管机构不约而同地对各监管条线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监管,如证监会要求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降低杠杆、限制准入、进行净资本管理,银监会规范证券投资信托、银行理财业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发展,保监会也向保险资管产品杠杆提出监管要求。

综观所有文件,不难发现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对于机构和业务杠杆标准的大幅降低、对于产品营销标准的统一、对于资金池业务的严厉禁止、对于全面推进净资本管理的强制要求等,在银监、证监、保监的文件中均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可以说,在国内金融业目前的分业监管下,各监管条线监管标准在快速加强协调一致和趋于严格,并暗含鼓励各金融机构依托禀赋优势差异发展的思路。

表12016年前三季度金融监管政策一览

表12016年前三季度金融监管政策一览-续表

1.整体大幅降低杠杆,信托获得短期宽松

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也称“资管八条底线”)提出,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及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不得超过2倍。对比2015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股票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从10倍杠杆下调为1倍。

2016年3月银监会发布58号文,规定证券信托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之前行业内能达到的3∶1有明显压缩。至此,证券投资信托杠杆受到较大限制,此前一度可做到10∶1的杠杆终止,但是,监管对固收类、其他类等并未做类似的严格规定。

2016年7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称“理财新规”),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目前银行分级理财产品规模较小(仅1000亿元左右),仅少数银行开展此类业务,但此项禁止也体现了监管对于降杠杆的明确思路。

2016年6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

不难看出,监管对结构化金融产品杠杆率进行了全面限制,有大幅度降低,所有资管机构概莫能外。不过,其中也有细微区别,例如,对于信托结构化产品,证券投资类的杠杆比例做了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1∶2的要求,而对固定收益类、其他投资类都无此限制,对总资产占净资产比重也并无约束,略微宽松。当然,按目前监管如此一致的态势,这种宽松应该是短期的、临时性的,为正在转型中的信托起到“缓口气”的作用。

2.监管政策对证券配资和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

(1)证券配资业务将现成本上升、规模下降

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各类资管通道,加杠杆之后投向股市,是股市涨跌推波助澜的幕后推手,也是2015年股市作为“杠杆牛”提法的由来。不过,按最近的银行理财新规,未来这些银行理财资金流向股市的数量将大幅收紧,只有向私人银行客户、高净值客户、机构客户募集的理财产品才有资格投向股票等权益类标的。数据显示,2015年末银行业个人理财产品余额11.64万亿元,占整个理财余额的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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