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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的职与权——从诉讼的视角看路政管理厅公路局路政一处张俊锋
什么是路政管理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二、从行道树管理职责来看路政三、从超限运输的角度来看路政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案例1:七星公司一油罐车在西通高速公路东行中,与在该路某处停放的故障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五人死亡,两车报费,严重货损,严重路损的特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货车发生故障后,未完全停入应急停车道,未设置危险标志,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油罐车司机违反安全原则,应承担次要责任。公路管理机构认为油罐车泄漏的燃油烧毁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是造成路损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路损责任,作出《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责令七星公司缴纳路损赔偿费29万余元,并书面告知七星公司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七星公司向某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七星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一审1.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有权责令原告七星公司赔偿路产损失。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行政程序中仅作为证据使用,不影响被告依据路损事实,确定赔偿责任人。3.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七星公司诉讼请求。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二审1.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调查处理七星公司公路损坏赔偿纠纷;2.《公路法》第85条规定,损害公路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责令七星公司赔偿路损费用,并告知其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系把民事责任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行政违法责任的行政处罚相混淆,误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该通过行政复核或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3.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行政诉讼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结果对七星公司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形成了实体上的不利影响和程序上的障碍。因为民事判决面临着可能与《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及一审行政判决相矛盾的问题。因此《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依据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已对上诉人七星公司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造成不利影响,遂依法判决撤消原审判和《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案例2:2010年2月24日15时45分,欣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牵挂车行至黄埔大桥北行某处,因车辆故障发生油品洒漏事故。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下属的珠江黄埔大桥路政队接报派员赶往现场,经现场勘验后,作出763号《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该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载明欣达运输有限公司需赔偿119900元。同日,珠江黄埔大桥路政队又作出703号《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了路产损坏数量、项目及欣达运输有限公司许赔偿路产损失54500元。欣达运输有限公司对703号《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有异议,提起本案诉讼。另查,广州番禺欣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因该赔偿事宜而发生的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一审判决:1.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路产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作出《路产赔偿通知书》2.本案原告是基于对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珠江黄埔大桥路政队所作出703号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赔偿费数额有异议,并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依上述规定其请求事项并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二审法院:欣达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就确定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路产赔偿通知书》的内容,对上诉人的民事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仅对本案进行程序审查。《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只是公路管理机构针对损害公路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作出的事实认定,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并不是行政机关依照其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1.点评:(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公路管理机构的赔偿决定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2.思考与启示路政管理的角色定位(资产管理者、行政管理)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交通行政案件适用《公路法》几个问题的意见(1998)“责令赔偿损失”,系财产罚性质的“赔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条例作出的“责令赔偿损失”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公路法》施行之前,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公路法》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的规定,作出要求损害公路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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